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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骗抵……纳税人风险自负,个税信用政策发布有何影响

发布时间:2020-01-02 未经本站允许禁止转载,如有侵权请与本站联系

存在偷税、骗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8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本次《通知》中提到四个要点,其中包括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通知》的发布代表我国对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制度建设真正启动。”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记者,从2014年起,纳税信用体系主要针对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并没有将一般的自然人纳入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把纳税信用建设扩展到一般公民非常有必要,这体现了公平、统一的适用原则。因为随着我国提升直接税比例,个人直接交税会越来越多,进行信用监管尤为重要。

此外,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通知》体现了监管层工作重点的转变,即在个人纳税领域,重点从前期监管变为后期监督,而这也是大数据时代的必然选择。

要点1 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

“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提醒和引导纳税人重视自身纳税信用,并视情况予以失信惩戒。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解读 新型监管体制,激励与惩戒结合

施正文表示,总体而言,本次《通知》是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通过把激励与惩戒结合,并建立纳税信用记录制度,约束公民社会生活中税收之外的行为。同时,本次的协同治理体现了联合监管的治税理念,进行体系性治理。

“《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是35号文后推出的第一个具体领域内的信用政策,是信用惠民和税务惠民的一个政策,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到纵深阶段的一个标志性事件。”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研究员薛方表示,这三类工作在通知下发前,税务系统就开展了相应的基础工作,本次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

薛方称,相对而言,信用承诺和失信认定机制有相应的指标体系和程序化规定,便于操作和执行。难点在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信息记录的全面和无遗漏。

要点2: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提供更多服务便利,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虑。同时,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解读 监管方式转变:强调纳税人风险自负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表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际上体现了监管方式的转变。原来监管的重点在于前期个人纳税情况的监管,《通知》体现的监管思路是假定纳税人有诚信为前提,强调纳税人风险自负,加强纳税后的监管。

倪红日称,大数据时代,各部门信息已经打通、联网,个人的纳税、收入、现金流的情况都已经被掌握,而这就是放松前期门槛的基础。但同时纳税后,税务部门将进行严格的抽查和稽查,一旦被发现个人有失信行为,惩罚就比较严重。在经济发达国家也是这样的监管思路。

施正文表示,实际上信用体系建设有三大基础机制,首先是实施信用承诺制时,个人申报纳税申报表要守信。二是建设纳税信用记录制度。三是建立失信行为认定机制,重点关注偷税漏税对象,并对外公示。

“这是惩戒和激励机制的基础。未来还会有些细化准则,这些机制会影响纳税人的社会生活,包括签合同、申请贷款保险、职位升迁等。”施正文说。

薛方表示,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推出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等政策。在信用承诺、信用记录、失信认定和信用修复机制方面,还要细化相应的指标体系和程序化规定。

要点3: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最小授权原则设定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管理人员权限。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存在异议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对因政策理解偏差或办税系统操作失误导致轻微失信,且能够按照规定履行涉税义务的自然人,税务部门将简化修复程序,及时对其纳税信用进行修复。”

解读 个人银行存款、借贷应该保护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泄露带来的危害更严重,因此强化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是很有必要的。”倪红日说,《通知》中提到的“各地区、各部门要按最小授权原则设定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管理人员权限”,主要涉及的机构是银行,也就是应该保护自然人的银行信息,包括银行存款、借贷、金融资产运行情况。

“此前财税部门跟金融部门对于是否要提供个人的银行信息有争论,因为根据银行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应该把全部银行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倪红日表示,《通知》强调了要最大程度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同时在税务部门调查阶段需要什么信息,银行再去配合。

针对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倪红日表示,像广东等城市目前有很多大企业会跟税务局事先签订协议,明确应如何缴税,规避税务风险,这很好地减少了企业因不懂如何缴税导致失信的情况。

同时,施正文表示,这给纳税人自我纠正的机会和异议权,因为信用建设的重点不是以制裁为主,而是让纳税人建立信用至上的观念。

对于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还需完善哪些方面?薛方表示,首先,要加强税务系统的政务诚信建设;第二,要利用信息透明的“阳光机制”,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第三,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

要点4: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联动机制,实现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构建税收共治管理、信用协同监管格局。同时,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大依法诚信纳税的宣传力度。”

解读 形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合力

薛方说,《通知》体现了对前一段时间信用政策实施中的“信用扩大化、泛化”现象的主动纠偏,例如,在“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中关联性场景的把控和业务协同中的程序规范化。

在施正文看来,本次《通知》要求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要坚持业务协同原则,充分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中的组织引导和示范推动作用,形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合力;要坚持权益保护原则,注重纳税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统筹部门,协调各个政府管理部门,税务机关作为主管部门,别的部门也要对工作给予支持。“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过程中,法院、工商局等部门都需要配合。”施正文表示。